青海中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贵院因(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靠政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拟对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拟将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的机器设备,具体如下:
柴油空气压缩机组:型号VF-7/7、2V-4/5、生产厂家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及衢州空压机厂有限公司、数量各1台;
电力空气压缩机组:型号VF-7/7、生产厂家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数量1台;
柴油发电机组:型号50KW、15KW、生产厂家福建莆田发电机厂、数量4套;
鄂式破碎机:型号250*400 30KW、PEX 150*75015KW、生产厂家上海华工机械有限公司、数量各1台;
球磨机:型号直径1.8米长6米90KW、生产厂家烟台鑫汇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数量1套;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次评估选择市场价值类型是基于本次评估特定的评估目的而确定。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属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资产的市场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所述评估原则、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的定义为: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即某项资产按下列条件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价格:
4.买卖双方对资产的现状、市场供求状况、行情等情况都有充分的了解。且有合理的推广、选择、治谈及促成交易的经济环境和时间;
5.交易完成期间的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及其他情况,与评估基准日没有重大变化;
6.不考虑具有特殊利益情况下的交易安排,交易双方均在市场信息充分、理性和非强制情况下进行的自由交易。
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下发的评估委托书(2014)青法司技字第217号。
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在场人员林卫东签字确认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足够多的类似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将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依一定折现率折成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收益和成本能够比较准确的量化。
成本法(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评估对象。
遵照《评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本次评估范围为设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存在可比基础的类似交易案例较难获得,市场法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由于该委估设备的收益无法确定,因此也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首先对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了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核实。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①对于各种电机产品可从电机产品报价手册上获得,对于可在网上获得的上网查询,或向生产厂家直接询价。
②对己不生产或无法获得该设备的购置价的设备,选用市场上性能基本相同的设备价格加以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
③对自制大型机械设备无法询价的,按设备卡片信息或查阅有关总图总重量依同类型设备的单位造价加以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
主要依据:①设备运输距离;②包装箱体积;③重量吨位;④价值;⑤所用交通工具等分别计算取定。
根据近期国内市场同类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等发布的有关文件,综合确定具体取费。
对一般设备是按合理建设工期计算其资金成本,建设工期不足半年者不计。资金成本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利率,根据建设工期不同分别计取合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并假设建设期资金均匀投入。
(1)对于A类设备:评定综合成新率,即依据年限法成新率和现场勘查成新率加权平均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其中:
通过现场勘查,了解设备的工作环境,使用条件,并查阅其大、中修记录,及近期运行记录等有关设备的现有技术状况,对设备各部位分别作出评估分值。设备评估分值即为设备的现场勘查成新率η2。
(2)对于B、C类设备: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主要根据使用年限法来确定其理论成新率;
对于无法使用报废的设备,根据其可变现净残值来确定其评估值,无变现价值或变现值低于100元时评估值按零值计算。
本次评估自2015年1月21日开始至2015年2月13日工作结束。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填好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评估。
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委托方提供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内容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现场实物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项目及数量不符,故本次评估仅依清单内所核实项目为主。
在现场对设备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的要求,选择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
1.根据专业组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3.内部复核,由审核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说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的修改,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1.所有申报评估的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即被评估单位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暇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⑴己有或可能存在的抵押、按揭、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暇疵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等因素;
⑵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⑶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被评估单位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营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⑹被评估单位未列报或未向我们做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或有权利和义务等。
⑶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等,因而资产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危险因子均未列于评估师的考察范围,其对评估价值的不利或有利影响均未考虑。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查看,这种查看工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和有限了解等。评估师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1.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指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而做出的总体价值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中提供的任一评估值,仅适应于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评估,除非本报告己另有特别说明,任何将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总体价值按权利比例划分或组合、或数量比例划分或组合、或其他的划分或组合,都将使评估值无效。
2.对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纳入评估范围的委估设备仅以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林卫东签字认可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所列设备清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4.除非事先己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仅为委托方就本报告所载范围内的资产做价值评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仅限于价值评估,对本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相关问题,我们没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的咨询、证词或法庭出席。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抽查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除本报告书特别事项对评估结果可能的影响外,在本报告书所有限制与假设条件成立时,我们就贵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拟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该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57.93万元。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㈠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
㈡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其价值的影响,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㈢本报告评估结论反映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由于是单项资产评估,我们没有计算被评估单位建设该项资产可能存在的欠付工程款,我们的责任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
㈣纳入评估范围的委估设备仅以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在场人员林卫东签字确认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所列设备清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㈥本报告所涉及的委估资产均假定可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导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㈡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㈣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及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和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㈤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日止。超过2016年2月3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㈥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㈦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㈧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㈨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影响了原有评估基础,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特别是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影响经济发展态势,对原评估参数选择产生明显的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
拟强制处置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补充评估项目
青海中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贵院因(2013)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充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靠政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拟对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充评估。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拟将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充评估,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共计13项,建筑面积共计1794.39平方米,构筑物11项,具体如下:
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型号KWL350、生产厂家为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数量2台。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次评估选择市场价值类型是基于本次评估特定的评估目的而确定。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属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资产的市场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所述评估原则、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的定义为: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即某项资产按下列条件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价格:
4.买卖双方对资产的现状、市场供求状况、行情等情况都有充分的了解。且有合理的推广、选择、治谈及促成交易的经济环境和时间;
5.交易完成期间的市场状况、价格水平及其他情况,与评估基准日没有重大变化;
6.不考虑具有特殊利益情况下的交易安排,交易双方均在市场信息充分、理性和非强制情况下进行的自由交易。
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下发的评估委托书(2014)青法司技字第217号;
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在场人员潭磊签字确认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足够多的类似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将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依一定折现率折成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收益和成本能够比较准确的量化。
成本法(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评估对象。
遵照《评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本次评估范围为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存在可比基础的类似交易案例较难获得,市场法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由于委估机器设备的收益无法单独确定,因此也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存在可比基础的类似交易案例较难获得,市场法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由于部分房屋及附着物的收益无法单独确定,因此也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关于房屋建筑物评估最终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首先对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了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核实。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①对于各种电机产品可从电机产品报价手册上获得,对于可在网上获得的上网查询,或向生产厂家直接询价。
②对己不生产或无法获得该设备的购置价的设备,选用市场上性能基本相同的设备价格加以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
③对自制大型机械设备无法询价的,按设备卡片信息或查阅有关总图总重量依同类型设备的单位造价加以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
主要依据:①设备运输距离;②包装箱体积;③重量吨位;④价值;⑤所用交通工具等分别计算取定。
根据近期国内市场同类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等发布的有关文件,综合确定具体取费。
对一般设备是按合理建设工期计算其资金成本,建设工期不足半年者不计。资金成本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利率,根据建设工期不同分别计取合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并假设建设期资金均匀投入。
(1)对于A类设备:评定综合成新率,即依据年限法成新率和现场勘查成新率加权平均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其中:
通过现场勘查,了解设备的工作环境,使用条件,并查阅其大、中修记录,及近期运行记录等有关设备的现有技术状况,对设备各部位分别作出评估分值。设备评估分值即为设备的现场勘查成新率η2。
(2)对于B、C类设备: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主要根据使用年限法来确定其理论成新率;
对于无法使用报废的设备,根据其可变现净残值来确定其评估值,无变现价值或变现值低于100元时评估值按零值计算。
⑴重置成本的确定:评估人员首先根据被评估建筑物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建筑质量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明确重点,依据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方法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
评估人员根据委估房屋建筑物的具体特点和所掌握的资料,可采用预结算调整法、重编预算法和类比法来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
预结算调整法:对委托方能够提供图纸和预结算书的重要及典型建筑物,通过核实预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在核实后的基础上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当地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确定建安工程费;对资产占有方仅提供了工程预结算价,但未能提供完整预结算书的建筑物或由于工程规模较大,预结算资料繁杂,评估人员不能对预结算资料一一调整的建筑物,根据工程预结算价及自工程施工期至评估基准日建安工程费用的变化系数调整确定建安工程费用。变化系数根据对该工程中各专业的典型预结算书(即抽取其中一部分)或同类其他工程测算确定。
重编预算法:对于资产占有方能够提供工程作法和工程量的较为简单的建(构)筑,评估人员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或核实工程量,在此基础上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当地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确定建安工程费,具体计算同预结算调整法。
类比法:对于资产占有方未能提供工程的图纸和预结算资料,又属常见结构类型的建筑物,评估人员通过与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和掌握的类似建筑物的单方造价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部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确定工程的单方造价,从而计算出整个工程的重置成本。
因本次评估的为结构较为简单的建筑物,建设工期较短,故不取考虑前期费和资金成本。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现场勘察成新率:将影响房屋成新率程度的主要因素分为三部分:结构部分(基础、主体、屋面)、装修部分(门窗、内外装修及其他)、设备部分(水、电、暖)。通过上述建筑物造价中影响因素各占的比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建筑各因素的标准分值,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确定各分类评估分值,根据此分值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本次评估自2015年3月31日开始至2015年4月20日工作结束。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填好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评估。
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委托方提供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内容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现场实物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项目及数量不符,故本次评估仅依清单内所核实项目为主。
在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的要求,选择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
1.根据专业组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3.内部复核,由审核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说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的修改,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1.所有申报评估的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即被评估单位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暇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⑴己有或可能存在的抵押、按揭、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暇疵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等因素;
⑵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⑶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被评估单位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营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⑹被评估单位未列报或未向我们做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或有权利和义务等。
⑶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等,因而资产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危险因子均未列于评估师的考察范围,其对评估价值的不利或有利影响均未考虑。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查看,这种查看工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和有限了解等。评估师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1.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指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而做出的总体价值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中提供的任一评估值,仅适应于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评估,除非本报告己另有特别说明,任何将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总体价值按权利比例划分或组合、或数量比例划分或组合、或其他的划分或组合,都将使评估值无效。
2.对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核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纳入评估范围的委估资产仅以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潭磊签字认可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所列设备清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4.除非事先己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仅为委托方就本报告所载范围内的资产做价值评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仅限于价值评估,对本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相关问题,我们没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的咨询、证词或法庭出席。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抽查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除本报告书特别事项对评估结果可能的影响外,在本报告书所有限制与假设条件成立时,我们就贵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昊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查封后新增的两台可调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厂房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充评估,该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56.75万元。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㈠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
㈡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其价值的影响,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㈢本报告评估结论反映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由于是单项资产评估,我们没有计算被评估单位建设该项资产可能存在的欠付工程款,我们的责任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
㈣纳入评估范围的委估资产仅以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执行方在场人员潭磊签字确认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样品)记录所列清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㈥本报告所涉及的委估资产均假定可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导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㈦本次评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现场实际丈量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定估算,如果资产实际数量与本报告所载数量不相符,评估值将发生变化。本所不承担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测量的责任。
㈧对土地的说明:经核实,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土地所有权者为租赁关系,本次评估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未对土地使用权评估。
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㈡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㈣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及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和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㈤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超过2016年3月30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㈥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㈦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㈧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㈨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影响了原有评估基础,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特别是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影响经济发展态势,对原评估参数选择产生明显的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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