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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垃圾综合收集源头制肥生产机器垃圾制肥机器设备有哪些分类

发布时间:2024-07-30 14:22

  为全面推进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项目,对全省范围内各行政村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政策,对可循环利用的有机垃圾通过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的方式进行**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为此,自2014年起,浙江省进行了多次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公开招标采购,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厂家,自2015年中旬开始进军浙江市场,在进半年的时间里完成了10余处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项目的建设,为解决当地当地垃圾处理,建设美丽乡村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采用好氧发酵技术,通过对对生活垃圾的破碎、挤压脱水脱油、去杂、加温搅拌,利用特种微生物菌剂对可堆肥处理的有机垃圾进行快速的好氧发酵处理的装置,可以24小时连续将进仓垃圾通过加热搅拌粉碎并通过微生物菌剂的作用将有机质生活垃圾转化为粉末状有机肥。处理过程产生废水通过油水分离,废水转化为液肥,废油统一回收利用,废气通过空气净化设备进行喷淋雾化生物菌降解,活性炭除异味,达到空气**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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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在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复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产品包含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产品包含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产品包含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34764-2017 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表3-1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2.8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5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2.8米;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2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2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2万吨/年。

  3.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水分测定也可使用卡尔?费休法,所需检测仪器可由卡尔?费休法规定的仪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仪器设备。

  生产企业生产时不以尿素为原材料,检验设备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和超声波清洗器。

  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

  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第十八条化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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