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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小鱼网工厂话题三明一工厂合伙人携款“跑路”10人讨薪太难了

发布时间:2023-10-12 13:32

  “秀珍菇早就卖出去了,到现在还没付工资,今天必须把工资付给我们!”“菌菇厂也不是我一个人的,现在我的合伙人跑了,还把菌菇款带走了,我也没办法啊。”“那是你跟别人的事情,我们只要工资!”一群人情绪激动在尤溪县司法局洋中司法所吵得不可开交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22年2月到4月,杨某甲、杨某乙雇佣罗某等10位农民工到菌菇厂从事接菌、套袋、装袋等工作,雇佣时承诺待秀珍菇售出后一次性支付工资。如今,秀珍菇早已卖光,杨某甲、杨某乙的合伙人张某丙却携菌菇款“跑路”,以致工资迟迟未结清。罗某等人几经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向洋中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本着“能调尽调”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经过多方了解,杨某甲、杨某乙的菌菇厂并未登记,属于私人生产经营,其雇佣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劳务关系。由于罗某等人与杨某甲、杨某乙之间未签订用工合同且无法提供工资结算凭证,加之杨某甲、杨某乙的合伙人张某丙“跑路”,给该劳务纠纷化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为尽快化解纠纷,调解员会同村干部赶赴杨某甲、杨某乙家中,向他们表达来意,希望他们积极参与调解。纵使调解员磨破嘴皮,杨某甲、杨某乙始终不愿参与调解,为此,调解员建议罗某等人向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院在收到罗某等人的反映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调查,但因案情复杂,罗某等人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检察院认为起诉难以实质性解决问题,建议通过检司联动化解纠纷。

  鉴于杨某甲、杨某乙不愿参与调解,司法所联合检察院不厌其烦地与其深入交流,劝导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交流中,调解员得知杨某甲、杨某乙担心支付工人工资后,该项费用就要由其独自承担,所以一直不愿参与调解。为打消杨某甲、杨某乙的顾虑,调解员耐心地为其解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明确告知垫付工人的工资款后,其有权向合伙人张某丙追偿。杨某甲、杨某乙心里有了底,当即同意调解。

  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联系罗某等人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当天,杨某甲、杨某乙却动摇了,担心垫付工资款后难以向合伙人张某丙追偿,且涉及金额较大,无力一次性支付。为此,调解员向杨某甲、杨某乙提出了分期支付方案,并劝说罗某等人出庭作证,配合杨某甲、杨某乙起诉合伙人张某丙。同时,调解员表示愿意为杨某甲、杨某乙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追讨被卷走的菌菇款。至此,杨某甲、杨某乙心结彻底打开,愿意在五年内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务费,并主动出具工资单以方便后续结算工资。在调解员及检察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经结算,杨某甲等人共拖欠罗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61793元,因分期履约时间跨度大,调解员建议双方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减轻当事人负担,洋中司法所积极联系梅仙法庭帮助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事宜,使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农村,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多是经熟人介绍形成短期劳务雇佣关系,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务雇佣合同的意识不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认识不足,发生纠纷时常常不知所措。那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区别主要有: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法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雇佣双方在确定劳务关系时,应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定期进行工资结算,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应主动收集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50幢B座20楼2005(市图书馆、艺术馆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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