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地鉴定机构在明承接鉴定业务时,应告知三明市住建局(联系人:苏燕琴;电线),作出书面承诺,明确机构负责人和驻地负责人、办公地址、试验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在闽设立试验场所的应提供与省内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未办理入闽备案手续的省外鉴定机构,不得在明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相关单位应结合“大排查”立即开展房屋鉴定质量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对举报的鉴定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依法采取通报、警告、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属于省外鉴定机构的不再列入备案名录,并抄告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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