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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宁化:佛门净地起冲突 打架斗殴惹刑责,三明 佛教

发布时间:2023-10-25 13:14

  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受宁化某寺庙主持张某委托帮忙运送香客到附近县城。正当车子开动时,被害人李某、熊某两人因寺庙修缮工程款与主持张某发生争执,便将陈某汽车围住不让开走。为了不耽误香客回家,张某让陈某开车出发,自己留下来商量。陈某在倒车的过程中,车门未关不小心碰到了李某,对方立即冲到驾驶室与陈某发生激烈的争执。最后在路人劝说下,陈某将香客送走。送完香客,陈某想起住在附近的朋友赵某(另案处理),对方年轻时曾练过几年功夫,邀请其一起回寺庙找回“面子”。陈某、赵某等人在寺庙休息室找到了李某等人,拿着凳子、钢管就冲上去,将李某、熊某打倒在地。陈某、赵某两人随后被派出所民警控制,李某、熊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李某为轻伤二级。

  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案发后,能够及时与被害人李某、熊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二人损失75000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5日。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人种下了恶果,自然要承受法律的制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琐事,经过不断演变,最终升级为犯罪的。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并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属于激情犯罪。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家人朋友、远亲近邻或他人产生争执,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言语辱骂,更不能一打了之,而应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依。(来源:三明日报 伍国融 徐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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