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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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根据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以及煤矿安监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等要求,现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和瓦斯等级信息予以公布。
已公布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有关该煤矿的公布信息即自行废止。公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已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我委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布时统一更新。
说明:公布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均为按矿井设计(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
根据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以及煤矿安监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等要求,现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和瓦斯等级信息予以公布。
已公布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有关该煤矿的公布信息即自行废止。公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已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我委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布时统一更新。
说明:公布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均为按矿井设计(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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