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厂家返点以及促销以货物的形式返还,且这一部分仍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收到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
多出来的这一部分发票金额应该如何处理,在销售并开具出项发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该文中提到“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提问中描述的返点以及促销以货物形式返还,就是以“赠送实物”的形式在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虽然国税发[1997]167号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的公式,用的是“返还资金”,但是结合前后文此处的“返还资金”应包括“赠送实物”的形式。
假如企业当月收到的返点或促销弥补的货物,价税合计是11.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1.30万×13%=1.469万元。
说明:该业务有合同(协议)、物流、出入库单据等作为支撑,虽然没有资金流而不满足“三流一致”,但是并不构成虚开发票。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问描述的业务,无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商业企业接受了厂家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需要按照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返点,除非是合同(协议)有明确的返点比例,以及根据以往交易惯例,可以确定得到返点且返点比例是确定的,否则在商品购进时,通常对于不确定的返点进行确定,即不能对或有资产进行确认。
在没有确认返点的情况下,实际收到返点时,如果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应该冲减销售成本;如果还有部分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应冲减“库存商品”的单价。
商业企业的促销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捆绑销售、上推广手段(免费赠送、品尝、购买堆头等)等。
商业企业在做促销后,可能直接就将促销的开支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了,也可能将部分跟厂家明确过的促销费用直接挂账等待厂家核销。
因此,商业企业在实际收到促销补偿的,就有两种处理方式:1.冲减成本费用;2.冲销对厂家的促销费用挂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计算的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返点和促销补偿跨年度的,构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会更加复杂,一般企业不会遇到,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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