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本文摘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理与判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所谓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所谓的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上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所谓的负担,是指该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例如采取简易计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等等。
增值税是链条税,环环相扣,这体现为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进项是上游的销项,当事人的销项是下游的进项。
举个例子,甲公司销售柴油给乙公司,乙公司加价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持有的发票就是锁项发票,销项发票上的税款就叫做销项税款,销项税款的金额大小就叫销项税额。
乙公司持有的发票就是进项发票,进项发票上的税款就叫做进项税款,进项税款的金额大小就叫进项税额。
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公司时,乙公司也相应持有销项发票,丙公司则持有进项发票。
第二个意思,销售方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项税款是购进方支付或者负担的,也就是说销项税款与进项税款实际上是同一笔钱的两个不同称呼。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适用的税率,往往都是固定的,没有什么可以选择的空间。
常见的方式就是不确认收入,例如私账收款,销售不开票。不确认收入行为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虚开的前提必须存在“开票”行为,都没有开票,不具有虚开的前提条件。
所谓的虚构交易,对于销售方来说,就是实际上没有销售货物,欺诈税务机关,声称存在销售货物的事实。
所谓的虚构交易,对于购进方来说,就是实际上没有从销售方购进货物,欺诈税务机关,声称存在从销售方购进货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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