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增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力,省住建厅发文要求做好全省施工企业技术中心工作!
为深入推进我省建筑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增强建筑业技术创新能力,现将省工信厅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省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度运行情况跟踪及2020年度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组织推荐申报。省工信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组织现场考核和运行情况跟踪指导管理等职责。为此,今年各地新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设区市住建局组织推荐上报。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企业技术中心,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工信厅安排的2020年度各批次受理截止日期,提前10日(即3月21日、6月20日、8月21日、10月21日)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超过上报时间的顺延至下一批次。省厅组织初审推荐报送省工信厅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二、加强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省厅组织新修订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DBJ/T 13-193-2019)(简称《2019版标准》),明确将技术中心申报范围覆盖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突出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特点特色,更加注重建筑业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效益的考核评价,并在科技资金投入、研发人才和设备、信息化管理、科技成果奖项,以及示范工程、创优工程等方面考核指标予以优化提升。该标准于2020年7月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申报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开展2019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跟踪工作(共67家),仍执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DBJ/T 13-193-2014)(简称《2014版标准》),第三季度以后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开展2020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跟踪工作,一律执行《2019版标准》。
三、支持技术中心创新发展。各地要根据《管理办法》和《2019版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服务,发挥行业技术创新学会协会组织作用,鼓励组织开展行业产学研用合作交流,引导技术中心与高校科研、检测机构等协作利用研发仪器设备,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协同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高质量发展。对取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政府制定出台的创新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同时,鼓励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科技研发和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工法编制等任务,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鼓励扶持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国家高新企业,享受国家科技经费奖励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号)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省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度运行情况跟踪及2020年度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0〕2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对2017年颁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省工信厅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信厅联合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信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5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应不低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不低于6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类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数不少于30人。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别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报送省工信厅。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
省工信厅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省工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在申报材料批次受理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省工信厅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建厅组织考核评价。
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工信厅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取消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通知。
第十四条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相关单位定期联合发文公布。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可按规定列入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省工信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能,分别对工业和信息化类、建筑施工类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支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省工信厅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另行发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并适时调整。建筑施工类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考核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制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闽经信技术〔2017〕165号)同时废止。
省住建厅,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新出台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省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度运行情况跟踪及2020年度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
请各地工信部门做好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度运行情况跟踪,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电子版(以企业名称命名)汇总发送至省工信厅科技处邮箱。
请省住建厅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2019年度运行情况跟踪,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运行情况报送我厅。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2020年度各批次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闽工信科技〔2020〕10号)编制,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编制。申请材料按格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请省住建厅、各地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有序做好组织推荐工作,推荐文件于每批次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信厅。企业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在批次截止时间内都可上报,超过上报时间的顺延至下一批次。
邮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336室(申报材料请用EMS快递)
2.行业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联系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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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8-85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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