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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大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工业包括哪些行业

发布时间:2024-05-18 22:40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和认定: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对线元基层就业补贴申请入口+指南、进度查询、发放时间、人工客服解答。

  广州各个区都设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详见正文。

  网办受理期为1、4、7、10月。目前为非网办受理期,请到单位所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广州市基层就业补贴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但在2023年8月11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广州基层就业补贴可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系统登录,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广州市基层补贴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但在2023年8月11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广州市基层补贴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但在2023年8月11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023年8月11日前已符合条件的人员[合同开始日期需在2023年8月11日前(含2023年8月11日),社保缴费计算至8月(含补缴月数)],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2023年8月11日前已符合条件的人员[合同开始日期需在2023年8月11日前(含2023年8月11日),社保缴费计算至8月(含补缴月数),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符合条件可以,2023年8月11日前已符合条件的人员[合同开始日期需在2023年8月11日前(含2023年8月11日),社保缴费计算至8月(含补缴月数)],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大学生基层就业补贴到账时间会有先后,请及时留意到账情况。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所属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广州基层就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详见正文。

  申请人可在填写完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在系统弹出上传附件的窗口进行上传和删除。

  【导语】: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和认定: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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