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整合重组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近日,三明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一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整合重组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我委在《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下发了《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明国资〔2020〕4号),对实行年薪制范围、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现对市属国有企业二级集团(不含重点二级集团)及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市属国有企业二级集团(不含重点二级集团)及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效益性指标(净利润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为主,辅助以约束性指标(管理费用、工资总额、资产负债约束等)和非财务性指标。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应相互协调,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分类考核、分级管理。一级集团原则上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国资规划〔2016〕23号)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与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原则上按企业权属关系开展。
(三)规范考核、实事求是。一级企业集团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对权属企业的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制度。开展业绩考核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杜绝数据造假、业绩造假行为。
列入市委管理的二级集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企业领导班子专职成员中的其他人员是否实行年薪制由一级集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原则上按《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业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列入市委管理的二级集团由一级集团负责考核,考核指标由一级集团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职能定位等因素设置和制定,并负责年度考核。二级集团的最终考核结果由两部份构成,其中:市国资委对一级集团的考核结果占30%权重,一级集团对二级集团的考核结果占70%权重。
(二)绩效年新调节系数。鉴于主要负责人列入市委管理的二级集团多为新组建企业,属于初创期,且资产和经营状况差异较大,在本轮三年任期内(2020-2022年),其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通过如下方式确定:由一级集团制定二级集团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或以一级集团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基础,由一级集团根据二级集团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对一级集团贡献度,或在50%-80%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调节系数。调节系数确定方式和结果报市薪改办和市国资委备案。
(三)考核程序。一级集团对主要负责人列入市委管理的二级集团的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初审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级集团其他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否实行年薪制,由一级集团根据明国资〔2020〕4号确定,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由一级集团负责,考核办法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暂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一级集团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工资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择契约化管理方式(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
一、本意见适用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的企业领导班子专职成员。
三、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法律追究、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扣减薪酬工作适用本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现任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三)受到组织处理: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调整职务)扣减绩效年薪的1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扣减绩效年薪的30%,降职、免职处理扣减绩效年薪的40%;
(四)受到党纪处分:党内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10%,党内严重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20%,撤销党内职务扣减绩效年薪的40%,留党察看扣减绩效年薪的50%,开除党籍扣发全部绩效年薪;
(五)受到政务处分:警告扣减绩效年薪的10%,记过扣减绩效年薪的15%,记大过处分扣减绩效年薪的20%,降级扣减绩效年薪的40%,撤职扣减绩效年薪的50%,开除扣发全部绩效年薪;
五、扣减薪酬执行原则上应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决定生效当年度落实,扣减薪酬数额以作出处理决定时当年度《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规定》计算的绩效年薪为基数。
六、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因任期内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按照本意见追索扣回其任期内相应绩效年薪,扣减薪酬数额以任期内最后一年计算的绩效年薪为基数(不满一年的,以上年度绩效年薪为基数)。
七、同一事项、同一责任人同时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的,按其所受处理最重一档进行薪酬扣减和追索。
十、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负责人因受到法律追究、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扣减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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