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号)精神,继续推进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工作,从村民中选拔培训乡村规划师,协助乡镇村建站和村两委落实美丽乡村规划。今年计划在2013、201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选拔培训乡村规划师试点,由该试点县(市、区)选择5-6个乡镇开展试点,原则上试点乡镇每个行政村遴选1名符合条件的村民参加乡村规划师培训。通过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充实乡村规划建设协理人员,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的服务作用,积极引导科学建房,努力促进设施配套、环境改善,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乡村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委会实施村庄规划,规范村庄建设管理。具体包括:(1)宣传村庄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基本知识以及传统“风水学”方面的科学理念,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2)指导村民建房科学选址和公共配套建设,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或建筑设计方案,引导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3)指导村民住宅建造,引导村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4)积极劝阻并及时报告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5)乡镇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一)确定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各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确定1个试点县(市、区),督促指导该试点县(市、区)确定5-6个试点乡镇。应选择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乡镇纳入试点。各地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名单于6月26日前上报省厅。
(二)明确选拔培训对象。选拔培训对象为农村民间“风水师”或从事农房建设的建筑工匠以及村委会干部,均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在农村待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作为选拔培训对象。乡村规划师申请人户籍原则上应属于所服务的村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列入当地乡村规划师培训人选。各试点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当地试点乡镇开展调查摸底,发动符合条件者报名或社会各界推荐,认真筛选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报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委)审核后,于7月17日前上报省厅。
(三)分期实施培训。培训采取专家授课、现场观摩、案例点评等相结合的形式。培训内容包括农村村民建房政策解读、村庄规划基本知识、村民住宅建造技术基本知识、风水学与现代家居等课程。2015年8-10月,计划举办6期培训班,每期参训人数为100-150人,每期3天。为便于组织实施,拟将福州和平潭合并,8月下旬在福州举办1期;厦门和泉州合并,9月中旬在泉州举办1期;漳州和龙岩合并,9月下旬在龙岩举办1期;10月在三明、南平和宁德各举办1期。
(四)明确职责分工。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厅负责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统一印制《福建省乡村规划师培训登记手册》;承担培训费用。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委)负责组织选拔培训对象,配合做好选拔培训试点相关工作,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负责培训登记,建立培训档案,按学籍进行学员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工作是个新课题,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市、县(区)政府汇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抓好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鉴于目前全省正在开展村级基层组织换届,各地要统筹安排并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考核管理。严格培训要求和考试纪律,对考试合格者,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委)发给乡村规划师结业证书。对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择优聘用,聘期为一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续聘。乡镇政府应制定乡村规划师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细则,组织乡村规划师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绩效以及平时工作作风等。乡镇政府可从考核优秀的乡村规划师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招考录用专职乡镇建设管理员,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三)严格聘用条件。所聘的乡村规划师宜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工作作风优良、无犯罪等不良记录、服务意识强、取得乡村规划师结业证书等,具体聘用条件由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落实资金投入。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编印培训教材、聘请师资授课费、培训场租费、参训人员食宿费等。试点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聘任的乡村规划师,按月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认线月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委)要对近年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总结选拔培训乡村规划师可行性、取得成效以及改进今后工作建议等,经验总结材料于2016年7月中旬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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