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个月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地为厦门市的企业由厦门市工信局另行申报);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服务)不属于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影响评定等行为;
1.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为常态化申报,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福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牌匾。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线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含平潭,下同)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登录平台管理端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设区市工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培育平台将拟评价通过的企业信息提交到省级审核后台,于每月10日前发送拟评价通过的企业名单电子版至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同时按照不低于该批次企业总数30%的数量对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根据省工信厅初步反馈意见对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无误拟评价通过的企业名单,在设区市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于每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信厅。
根据《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2〕12号)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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