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 商服用地—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其他商服用地
建筑高度(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沿江滨路<60米,其余<80米(详见设计引导图),且沿江滨路建筑女儿墙顶绝对值标高应≤210米,其余应≤230米(高程采用1985高程)。
土地出让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商服用地—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划拨用地。
建筑高度(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60米,且建筑女儿墙顶绝对值标高应≤200米(高程采用1985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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