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你校送审的《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章程(2022年校准稿)》符合《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招生和颁发学业文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办学指导思想和宗旨:学校坚持办学方向,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坚持立德树人、为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办学定位:学校立足海西,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建设成国内有地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设置专业,对接纺织服装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业等,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了解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肆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第十六条学校取得的经费和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负责人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议。理事长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决议事项,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含通知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下同)通知(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理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自相关事项表决通过之时生效。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国章程》,按照上级的规定,建立“中国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委隶属于泉州市委教育工委,下设支部。正式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由上级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委)是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委按照全面从严治要求,坚持和加强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战斗堡垒作用和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的建设,通过加强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一)宣传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决议,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派的基层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委设1名、副2名。由上级选派或由学校依照章和基层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委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的有关规定进入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委同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委把好关;涉及的建设、思想工作等事项,由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国章程,设立的委员,加强内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的基层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校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理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学年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推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二级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三)二级学院支部全面负责本单位支部的工作,包括的建设、师生思想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协助工作;
(四)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的基本议事制度。二级学院不定期召开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召集或由支部召集,二级学院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学生会等群团。工会、、学生会等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学校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维护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代会是在学校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族管理的群众,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应该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学代会的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领先、完善的智慧校园信息化管理平台,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要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以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遵守《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术交流合作等学、培训的机会;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教学事故,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的申诉,具体负责受理师生投诉。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一)因出现第六十四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六条学校理事会决议终止的,应在做出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学校在尚有学生在学时,不得任意进行终止、破产和清算,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清算。
第六十九条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二)学校理事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理事会审定通过,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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