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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将《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三明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未取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列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租赁补贴资金从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区财政公共预算等筹集。按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在专项资金无法满足同一序列保障对象足额发放时,按该序列保障对象人数平均发放。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8.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9.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
10.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5.申请人已在市区就业(含所辖乡镇),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实际履行中。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单身申请人个人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倍。
9.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10.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
1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一)面积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2013年市政府发布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基数,以2013-2020年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上调系数。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等三类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12元、8.5元、5元。
(三)补贴金额。月租赁补贴金额=(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数-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经“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保障对象,可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对保障对象提供的材料,将申请材料扫描至“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保障对象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
该《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发放租赁补贴的住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格复核公示后,与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租赁补贴发放起算时间从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算。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发放当季的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发放。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向市住建局报备。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等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化后30日内主动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对需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还租赁补贴,并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拒不退还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一)市财政部门:按需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指导和监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同时不定期相关部门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资格进行抽查;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租赁补贴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合理分配使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有效性;根据租赁补贴申请发放情况,编制辖区内租赁补贴年度需求计划,并报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核查和处置违反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上报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核查、抽检等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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