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强对企业的安全设备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管控,严防设备带“病”运行。
日前,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制衣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机械设备的配电开关损坏问题,安全隐患突出。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厂未对该配电开关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也未能出具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机械设备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或机械防护设备损坏,将会给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做好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定时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监测、更新,确保其正常运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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