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甲方的发展和经营管理,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进行租赁经营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称租赁经营是指乙方利用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并以甲方的名义在甲方营业执照范围内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经营费用为第一年 万元,第二年可适当上浮,但不超过 %,具体上浮幅度由双方具体确定。
第一年租赁经营费,首期在本协议签订并进场时支付 万元,其余部分分三期,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甲方提供乙方用于租赁经营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具体双方可制作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提供乙方用于租赁经营的经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关审批许可、标准验收,如有必要还应包括使用甲方的各种印鉴、银行账户以及其它相关证照等生产经营必须的事项。
如有需要,甲方应配合为乙方聘请的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专业资质备案手续(如有需要)等劳动人事事项。
甲方负责处理协调好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与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税务、城管、公安、市场管理等政府部门的关系、周边群众的关系。
甲方专门向乙方生产经营现场派驻两名协调公关人员,24小时待命,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的关系,处置相关问题。
乙方自行承担聘请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如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用工手续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甲方。
甲方对外协调配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但甲方派驻乙方现场的两名协调公关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担(工资标准为 元/月)。
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收付资金发生的税费负担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通过甲方银行账户发生收付造成甲方税费负担的,乙方应相应向甲方支付。
14.1 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租赁经营所必需的一切配合,提供相应的便利;
14.2甲方应及时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或批文的备案、核准、延期等手续,避免应相关手续原因影响租赁经营活动。
14.3 甲方应及时办理场地以及相关设施使用的相关合同、手续,避免期满效力终止或违约
14.4甲方不得无故干预、限制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不得无故限制其生产经营能力;
15.3 乙方有权决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自行添加和购置必要的新设备和其它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建造临时用房)。合作结束时,乙方有权利带走该部分自己添加和购置的设备。
15.4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进场后有权增加厂区面积使用率,甲方应予以配合。
16.2 乙方应制定生产经营现场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甲乙双方的公司形象;
16.3 乙方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如有必要应制定具体的生产管理标准和流程。
16.4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租赁经营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否则,应视为单方面解约,所付租赁经营费不予退还。
16.5 合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归还相应设备,并保持其完整和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对方催告后仍不纠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因上述情形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年租赁经营费的20%;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另外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如乙方迟延支付租赁经营费的,按日万分之 ,向甲方承担迟延金额的迟延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配合或协调不及时的原因,造成乙方生产经营停工的,甲方按每日 元向乙方赔偿损失或相应增加乙方的租赁经营期限(每停工1天,相应延长1.5天的租赁经营期。)
第二十条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中如出现任何问题或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如非必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本协议及本协议所约定合作事宜。任何一方不以本合作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或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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