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开发企业交房时不能提供“两书”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摘要)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质量责任,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加强售后服务管理,杜绝违规交房行为,减少矛盾纠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应发放“两书”各一式两份,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宅购买人各留存一份。
开发企业交房时不能提供“两书”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答复时限、处理时限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住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商品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所售商品住宅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三、《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由省住建厅监制,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印制,我市委托市房地产协会统一订购,并向企业发行。市房地产协会在向企业出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两书”时,应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公示进价凭据,不得额外加价销售。
四、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购买“两书”。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除须通过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综合验收,未通过综合验收的,不予购买“两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购买“两书”时,应出示拟交付商品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拟交付商品住宅实际套数购买“两书”。市房地产协会应建立“两书”销售登记台账制度,认真查验商品住宅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未提供《备案表》的项目不得销售“两书”。
五、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按规定发放“两书”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私自印制“两书”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规交房的,应收回“两书”。
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宅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正确理解住宅保修期的有关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填写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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