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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北站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7人获刑—三明北附事件

发布时间:2024-03-29 16:52

  1月11日,沙县人民法院对铁路三明北站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高某泉等7名被告被处以1年3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沙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以来,以高某、许某、姚某、李某为首,林某、戚某、许某为成员的团伙,以非法敛财的目的,控制、垄断三明动车北站到南平等地营运路线载客资源,以言语威胁、中途拦截、暴力殴打为手段,逼迫多名出租车司机及私家车主将车辆停在三明动车北站地下停车场排队等候分配客源,并由该团伙按每个乘客10-20元收取“配客费”。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该团伙共实施强迫交易86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35起、敲诈勒索5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0起,获取非法收入配客费超77.7万元。

  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林某财、许某勇形成的组织已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重要成员比较固定,且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为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五年九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至30万元罚金。被告人林某财、许某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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