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三明三元区小巷子好样的!三明“拿凳哥”一凳子制服持刀歹徒救下一对母女

发布时间:2024-07-28 17:51

  2018年9月26日17时许,在三元区城关“广东一店”旁的小巷子里,一名男子手拿折叠刀正对一对母女行凶,其中一名女子背部已被捅伤,鲜血直流,现场一片混乱,眼看事态即将扩大。

  此时,正好路过这里的邓衍福见状,立即拿起身边的塑料凳子上前将持刀男子推开,再用凳子从其头部扣下,紧接着他从后方抱住持刀行凶男子。

  等周围群众撤离后,邓衍福用手中的凳子将男子逼至周围的店铺内,持刀男子反抗后逃跑,邓衍福紧追上前边追边大声叫喊:“抢劫!”,以吸引路人帮忙,追赶三十余米,在众人的帮助下将持刀男子控制在一家干洗店内,协助赶来的民警将其抓获。

  现实生活中,类似邓衍福这样救危济困、见义勇为的行为,还有很多,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

  今年10月份,三元区召开了2018年度见义勇为先进表彰会,专门表彰奖励了一批像邓衍福这样匡扶正义的先进个人,大力弘扬正能量,激励广大群众“崇尚见义勇为、勇于见义勇为”,大力倡导社会新风气。

  “见义勇为”从字义上解释,即遇到伸张正义的事情,明知有危险,仍然义无反顾,勇敢地去做。其中,“义”是指社会正义,“勇”是指不畏流血牺牲。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称《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了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将原定的“不顾个人安危”的前缀删除。

  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后,在规定的时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候选人:

  (二)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面前,为保护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赡养、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今年我市三元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投入5万元,投保见义勇为救济救助责任险,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赔偿最高限额3.5万元,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赔偿最高限额3.5万元,见义勇为致伤医疗赔偿限额0.5万元。今年三元区协调保险公司,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已先行理赔5000元。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