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产生的差额,我们只需要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需要算出中间的差额,但是这个差额不用做任何处理?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无加计扣除,一般初始确认时无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2)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开发支出)
(2)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支出,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75%,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因为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会计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那么每期纳税调减的金额均为会计计入费用(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及形成无形资产后续计入损益的摊销额)的75%,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75%。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2)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现有的生产能力已经饱和,则固定资产也是敏感资产,按照销售额的增长比例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已知固定资产增加的具体数额,可直接在对外筹资需要量的公式中加上。()
应付金额确定的流动负债是指那些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到一定时期或具备一定条件时才能确定的流动负债,或应付金额需要估计的流动负债,如应交税费、应付产品质量担保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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