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沙县某纸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浆循环池和蒸汽缸已辨识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现场标识牌提出防范措施但未列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管理台账,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023年6月13日上午,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沙县某纺织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台账中有污水池,但污水池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知牌,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023年6月21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明某工贸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电焊作业的两名临时聘用的电焊工人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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