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田县一家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未积极督促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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