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信局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信局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信局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要“严”字当头,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市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煤炭去产能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24号)等文件规定,在2019年底前淘汰退出存在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煤矿,以及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引导有序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再审核上报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新增产能以及采深超600米的技术改造项目。10种情形具体如下:
9.煤矿扩建(含资源整合)项目主体井巷工程完成量未达30%或主要机电设备未安装的;
除以上10种情形外,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延期关闭的9万吨/年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方案的前提下,由永安市政府统筹确定退出期限。
市政府将建立审查确认问责机制,组织对全市仅有1家9万吨/年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进行全面对照梳理排查,形成审查确认报告后将分别报三明市工信局(煤管局)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凡发现因把关不严,导致应关未关的,一律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煤行办)牵头,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和洪田镇政府等
(二)组织开展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测量工作。重点整治煤矿资源储量造假、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测量工作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和矿井测量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67号)执行。
1.组织开展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市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核定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的资源储量进行重新核查,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储量核查报告。
2.组织开展煤矿矿井测量。市政府委托中介机构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核定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实际开拓井巷工程进行测量与核查,按有关规定绘制图纸备查。
3.有序推进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工作。核查和测量工作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有序组织实施,上述2家煤矿须于6月底前同时完成本次两项工作,其中设计产能9万吨/年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未完成前,将不予受理复工申请。
(1)经核查并认定属资源枯竭(本方案中资源枯竭矿井指:矿井剩余可采储量按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出的实际服务年限从2018年底起算不足2年)的煤矿,将于2019年底前由永安市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2)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越界开采,仍然进行生产的9万吨/年以上煤矿,将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本次矿界核查中首次发现存在越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退回界内,在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后,方可组织复工复产;拒不退回的,将于2019年底前由永安市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5.严肃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工作纪律。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过程中,上述2家煤矿企业应将井下所有临时密闭打开。凡是不打开的密闭均按照永久性密闭管理,一旦发现擅自拆除,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经费由永安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开展在建未投产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整治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现场检查,严格施工期限管理。市政府组织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曹鑫矿业有限公司曹远镇煤矿(设计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书面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
1.全面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对煤矿新建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将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销核准文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永安市煤行办依法下达停建指令,按期限整改到位,并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备案:
(1)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准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
对煤矿整合技改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下达停建整顿指令,并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
(1)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对煤矿整合技改项目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和施工单位资质有关规定以及掘进和采煤方法、工艺属于《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将由永安市煤行办依法下达停建指令,按期限整改到位,并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备案。
2.全面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事项。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核准程序等是否符合《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建设项目:
(3)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
3.加快清理整顿工作进度。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将由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责令停建。经清理整顿,对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和撤销建设项目的煤矿,按项目核准前的核定产能(整合类煤矿按整合主体煤矿原产能)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煤矿爆破作业人员专项清理工作。重点对承接井下爆破作业,特别是基建技改阶段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发现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挂靠”问题的单位,要根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计分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扎实开展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三明市安委办《关于印发三明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安委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同一井田存在相邻矿井、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进行安全“体检”,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按照除省、三明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体检”煤矿数不少于我市煤矿数的10%以外,我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体检”煤矿数不少于全市煤矿数的20%,即1家煤矿(确定为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体检”小组对煤矿“体检”结束后,须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或关闭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报永安市政府及永安市煤行办。永安市政府将组织认真研究,严格处置高风险煤矿,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将挂牌督办,确定关闭和停产煤矿名单并组织实施。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曹远、安砂、洪田、青水、槐南等5个产煤乡镇政府要按照“井长制”,完善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对已关闭、废弃煤矿的巡查、报告、联合打击等工作制度,有效制止、打击无证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2.全面开展煤矿企业经济实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清理企业是否为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托管、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煤炭产销量、用电量核实等制度,严格按照依法公告的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核查并及时发现煤矿产销量、用电量异常情况,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4.组织煤矿企业开展水害等主要灾害治理,对封闭超层越界巷道可能造成水害等事故隐患的,督促煤矿企业聘请资质单位编制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煤行办)、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局、各产煤乡镇政府
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至2019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4月25日前)。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行动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25日至8月31日)。由市政府按照目标、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市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督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及牵头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情况,将于9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三明市工信局(三明市煤管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刻吸取永定区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协调,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组织建立由市工信局(煤行办)牵头,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煤行办);曹远、安砂、洪田、槐南等4个产煤乡镇政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4个产煤乡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须加强上下协同配合,密切分工协作,形成行之有效的合力。
(二)强化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边建设边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牵头部门须认真分析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妥善处理我市煤炭保障供应、社会稳定等工作。按照专项行动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对下一级开展专项行动的督导和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牵头部门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现场宣讲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强化对媒体、舆论的引导,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网络舆情和社会民意,并按工作职能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信息调度。为了做好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牵头部门联络员名单请于2019年5月6日前报永安市工信局(永安市煤行办)。联系人:郑继泉,联系电线。
市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要“严”字当头,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市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煤炭去产能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24号)等文件规定,在2019年底前淘汰退出存在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煤矿,以及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引导有序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再审核上报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新增产能以及采深超600米的技术改造项目。10种情形具体如下:
9.煤矿扩建(含资源整合)项目主体井巷工程完成量未达30%或主要机电设备未安装的;
除以上10种情形外,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延期关闭的9万吨/年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方案的前提下,由永安市政府统筹确定退出期限。
市政府将建立审查确认问责机制,组织对全市仅有1家9万吨/年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进行全面对照梳理排查,形成审查确认报告后将分别报三明市工信局(煤管局)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凡发现因把关不严,导致应关未关的,一律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煤行办)牵头,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和洪田镇政府等
(二)组织开展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测量工作。重点整治煤矿资源储量造假、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测量工作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和矿井测量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67号)执行。
1.组织开展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市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核定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的资源储量进行重新核查,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储量核查报告。
2.组织开展煤矿矿井测量。市政府委托中介机构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核定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实际开拓井巷工程进行测量与核查,按有关规定绘制图纸备查。
3.有序推进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工作。核查和测量工作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有序组织实施,上述2家煤矿须于6月底前同时完成本次两项工作,其中设计产能9万吨/年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未完成前,将不予受理复工申请。
(1)经核查并认定属资源枯竭(本方案中资源枯竭矿井指:矿井剩余可采储量按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出的实际服务年限从2018年底起算不足2年)的煤矿,将于2019年底前由永安市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2)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越界开采,仍然进行生产的9万吨/年以上煤矿,将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本次矿界核查中首次发现存在越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退回界内,在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后,方可组织复工复产;拒不退回的,将于2019年底前由永安市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5.严肃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工作纪律。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过程中,上述2家煤矿企业应将井下所有临时密闭打开。凡是不打开的密闭均按照永久性密闭管理,一旦发现擅自拆除,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煤矿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经费由永安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开展在建未投产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整治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现场检查,严格施工期限管理。市政府组织对全市现有的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设计产能9万吨/年)、永安市曹鑫矿业有限公司曹远镇煤矿(设计产能15万吨/年)等2家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书面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
1.全面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对煤矿新建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将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销核准文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永安市煤行办依法下达停建指令,按期限整改到位,并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备案:
(1)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准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
对煤矿整合技改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下达停建整顿指令,并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
(1)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对煤矿整合技改项目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和施工单位资质有关规定以及掘进和采煤方法、工艺属于《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将由永安市煤行办依法下达停建指令,按期限整改到位,并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备案。
2.全面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事项。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核准程序等是否符合《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建设项目:
(3)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
3.加快清理整顿工作进度。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将由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机关三明市煤炭管理局责令停建。经清理整顿,对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和撤销建设项目的煤矿,按项目核准前的核定产能(整合类煤矿按整合主体煤矿原产能)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煤矿爆破作业人员专项清理工作。重点对承接井下爆破作业,特别是基建技改阶段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发现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挂靠”问题的单位,要根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计分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扎实开展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三明市安委办《关于印发三明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安委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同一井田存在相邻矿井、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进行安全“体检”,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按照除省、三明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体检”煤矿数不少于我市煤矿数的10%以外,我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体检”煤矿数不少于全市煤矿数的20%,即1家煤矿(确定为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体检”小组对煤矿“体检”结束后,须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或关闭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报永安市政府及永安市煤行办。永安市政府将组织认真研究,严格处置高风险煤矿,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将挂牌督办,确定关闭和停产煤矿名单并组织实施。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曹远、安砂、洪田、青水、槐南等5个产煤乡镇政府要按照“井长制”,完善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对已关闭、废弃煤矿的巡查、报告、联合打击等工作制度,有效制止、打击无证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2.全面开展煤矿企业经济实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清理企业是否为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托管、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煤炭产销量、用电量核实等制度,严格按照依法公告的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核查并及时发现煤矿产销量、用电量异常情况,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4.组织煤矿企业开展水害等主要灾害治理,对封闭超层越界巷道可能造成水害等事故隐患的,督促煤矿企业聘请资质单位编制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煤行办)、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局、各产煤乡镇政府
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至2019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4月25日前)。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行动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25日至8月31日)。由市政府按照目标、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市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督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及牵头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情况,将于9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三明市工信局(三明市煤管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刻吸取永定区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协调,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组织建立由市工信局(煤行办)牵头,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煤行办);曹远、安砂、洪田、槐南等4个产煤乡镇政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4个产煤乡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须加强上下协同配合,密切分工协作,形成行之有效的合力。
(二)强化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边建设边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牵头部门须认真分析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妥善处理我市煤炭保障供应、社会稳定等工作。按照专项行动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对下一级开展专项行动的督导和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牵头部门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现场宣讲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强化对媒体、舆论的引导,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网络舆情和社会民意,并按工作职能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信息调度。为了做好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牵头部门联络员名单请于2019年5月6日前报永安市工信局(永安市煤行办)。联系人:郑继泉,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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