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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官网三明将乐:担保有期限 过期则免责

发布时间:2024-07-02 12:45

  东南网7月1日讯(通讯员李波 蔡若琪 )联系不上借款人,手里拿着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就以为多了一个保障,未曾想到诉至法院后才发现担保已过期。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课”。

  2022年10月起,王某因生意上需要,陆续向李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王某累计向李某借款52.7万元,王某遂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3年5月1日前还清,王某的朋友肖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逾期后,王某仅偿还7000元,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王某及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偿还借款。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向李某借款后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某依法应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52万元。对于担保人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肖某虽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案涉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5月1日,故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即2023年10月31日到期,现李某起诉至法院的时间为2024年5月,其主张肖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应依法免除被告肖某的保证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多债权人通常在出借款项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认为是增加了一层“保障”,但不能因为合同上有了保证人的签字就一劳永逸,因为法律赋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权利的要求,因此,债权人要正确、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同时,切勿随意替人担保,在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全面衡量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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