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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三明职称中工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20 09:58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政策解读如下: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7月,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评委会管理、申报评审、评审服务和违规处理等进行规范。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围绕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库管理以及规范申报推荐、受理审核、组织评审等各环节程序等重点,经过专题论证、意见征求、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配套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以修订《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为基础,将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政策进行了整合。《暂行办法》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的制订目的和适用范围,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至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专家库。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及组建要求,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规定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建立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审办法、评审标准等。

  第四章至第六章:规范职称评审流程,包括申报推荐、受理审核、组织评审等环节。明确申报推荐的要求,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特殊通道直接认定评审职称,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职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技术推广能力等;规范受理审核的重点和范围,规定一次性告知要求;明确职称评审的工作程序、评审规则,从专家评议、结果公示等方面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第七至八章:考核确认及转系列评审和评审服务。明确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和岗位变动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职称电子证书,提供便捷化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一是加强评审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复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管理,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二是严肃评审纪律,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的,视情况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传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要进行追责;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得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对职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答: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答: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

  答: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对在闽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当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评审职称。

  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无人事代理的自由职业者可由工商联、科协、行业协(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确认。

  答:除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可按规定初次确认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按规定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确认初级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

  (十一)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何申报职称?

  答: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申报职称。

  答:一是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

  三是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来闽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予确认。

  答: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和保密教育,签订廉政保密承诺书。参加职称评审会议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参加抽取和联系评审专家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建立和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指导评委会评审工作,监督评审程序,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反馈评审信息,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答:一是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

  二是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答: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职称证书。其中: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核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县(处)级单位核发。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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