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市区(三元区) 房地产市场“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举办春节房展会方面,措施提出,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在2024年春节假日期间,由市住建局和三元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区(三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春节房展会,构建“线上+线下”统一商品房推介平台,加大对各类在售商品房项目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折扣、团购等活动,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同时,实行房展购房补贴。在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购买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可享受以下购房补贴:
一是商品住房购房消费券。发放面额2万元的“购房消费券”1000张,发放完毕即不再增发,2024年3月31日活动结束后不再受理申领请求。一季度内购买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新建商品房的且购房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可向房企提出参与活动申请,由房企代办“购房消费券”申领手续并在购房合同总价中减去消费券相应面额。
二是商品住房和车位契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车位的,在取得该商品住房或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是商业用房购买补贴。购买商业、办公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单套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市区(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推动全市经济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2024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关于支持房地产消费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举办春节房展会。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在2024年春节假日期间,由市住建局和三元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区(三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春节房展会,构建“线上+线下”统一商品房推介平台,加大对各类在售商品房项目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折扣、团购等活动,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二、实行房展购房补贴。在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购买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可享受以下购房补贴:
(一)商品住房购房消费券。发放面额2万元的“购房消费券”1000张,发放完毕即不再增发,2024年3月31日活动结束后不再受理申领请求。一季度内购买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新建商品房的且购房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可向房企提出参与活动申请,由房企代办“购房消费券”申领手续并在购房合同总价中减去消费券相应面额。(详见附件)
(二)商品住房和车位契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车位的,在取得该商品住房或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商业用房购买补贴。购买商业、办公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单套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其他事项。仅参加市区(三元区)春节房展会的商品房项目享受本文第二条的购房补贴。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人需在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经房屋交易部门登记备案)并完成契税缴纳。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购买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可申领购房消费券。
(一)发放标准: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三元区春节房展会参展商品房项目中,购买单套价格5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发放“购房消费券”面额2万元/套。
三元区住建局牵头负责“购房消费券”发放、申领、兑换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办理。
2.购房人缴纳认购金(应缴纳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后,由开发企业受理和审核购房人的活动申请;
3.由开发企业向三元区住建局统一申报,代购房人领取“购房消费券”,及时交给购房人,并督促其签订购房合同;
4.购房人持所有申领购房消费券,要求开发企业应在购房总价中核减“购房消费券”面额的购房款,开发企业必须同意核减,并收回“购房消费券”;
(一)购房人在三元区内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二)购房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持所有申领购房消费券,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交还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总价款中直接核减相应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抵扣购房消费券时,需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兑现申请资格,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一)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购房人通过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消费券的,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因提交申请材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购房消费券无法兑现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截至2024年3月31日(含),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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