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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示!三明一企业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福建三明重工机械厂

发布时间:2024-06-06 12:27

  近日,三元区政府公示了关于 《三明市梅列区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7日中午12至13时许,在三明市梅列区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令)及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6.1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元政文〔2021〕34号)要求,区应急局、工信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8月16日市安办形成《关于对三明市梅列区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函》(明安委办函〔2021〕26号)。2021年8月16日三元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三明市梅列区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在公示期限内,各有关单位、人员对公示的事项有异议、意见的,可通过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馈。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建,男,52岁,四川什邡人,2021年4月30日到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事机修作业,主要负责料场机器设备的热切割、焊接、零部件更换等维修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日工作任务由班组长安排。据不完全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2021年6月17日上午7点左右机修工张*建到破碎机下料口进行焊接维修作业。11点左右司机周**、杨**、余**同时依次从大坂工业园出发向公司卸料场运送石料。

  中午12点15分左右,周**到达卸料平台,先将车倒入卸料点(几乎位于破碎机下料口的正上方),然后下车查看坡底平台,未发现有车辆及人员在作业,就打电话给记车员吴悌津说准备卸石渣。记车员吴**始终未到卸料现场,只在棚房里通过卸料的声音确认并登记车数。

  12点16分,张*建从棚房出发走向破碎机下料口准备继续焊接上午还未焊完的部件。

  运输车辆司机周**、杨**、余**依次在同一个卸车点卸料,卸完石渣后再下山回到公司棚房。监控显示:周**12点23分到达棚房,杨**12点29分到达棚房,余**12点34分到达棚房。据公安部门试车发现:运输车辆从卸料点空车下山回到公司棚房用时需6-7分钟左右。

  12点40分左右,张*建打电话给李**告知被石头砸到受伤。李**立即喊了郭**、晏**、魏*等人到事故现场。此时,张*建正瘫坐在破碎机下料口,前额有伤口和血迹,两只小腿明显弯曲变形,意识尚为清醒,口中还持续喊着“疼……”,现场焊接工具散乱分布在张育建身旁,下料口还有几块滚入的百来斤大石头,风扇已被砸烂。

  魏*到现场后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众人用棉被将张*建抬到皮卡车上。廖**将车皮卡车开到山下的水泥路边等待救护车。13点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简单处理一下张*建的伤口后,直接运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魏*、廖**、李**也跟着去医院协助处理挂号事宜。傍晚18点45分,医生宣告张*建抢救无效死亡。

  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先后通知区公安分局和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应急局、洋溪镇接到报告后,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做好现场勘查和处置工作。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安排人员与死者家属对接、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较为顺利。

  运输车辆卸料时,滚动的石块奔入破碎机下料口,砸到正在下料口焊接作业的张育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张*建(死者)安全意识不足,在运输车辆卸料时,未及时停止焊接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

  2.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机制砂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机制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到位,一是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彻底,未明确记车员的岗位责任,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是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交底,未针对卸料环节开展专项交底,未对三级教育试卷批改打分,未按要求如实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未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情况,使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张*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是安全生产检查浮于表面,未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未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料场存在偏高偏陡未分层及在维修作业时未对下料口进行隔挡等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与车队签订卸料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结合料场实际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对车辆卸料作业缺乏现场指挥与监督管理。

  3.运输车辆驾驶员在卸料时,缺乏现场管理与引导,未认真观察并确认破碎机下料口是否有人作业。

  调查认定,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17”物体打击事故是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张*建,男,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机修工,安全意识不足,在运输车辆卸料时,未及时停止焊接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胡**,群众,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并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胡永心进行行政处罚。

  3.曹**,群众,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班组长,未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对料场存在偏高偏陡未分层及破碎机下料口与坡底平台直接无隔挡相连等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其给予严肃处理。

  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机制砂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机制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到位,一是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彻底,未明确记车员的岗位责任,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是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交底,未针对卸料环节开展专项交底,未对三级教育试卷批改打分,未按要求如实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未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情况,使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张*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是安全生产检查浮于表面,未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未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料场存在偏高偏陡未分层及在维修作业时未对下料口进行隔挡等隐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结合料场实际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对车辆卸料作业缺乏现场指挥与监督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三明市梅列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三元区政府安委办作出书面深刻检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针对三明市梅列区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建议另案移送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50幢B座20楼2005(市图书馆、艺术馆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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