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确认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后,通知出卖人即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设备。承租人收到货物后当即验收,验收合格后签收《租赁设备接收确认书》。设备交接方式由出卖人与承租人另行约定。
2、如果出租人委托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设备,出卖人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设备则视为出租人交付租赁设备,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租赁设备。
3、若出卖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迟延交货,所提供的租赁设备与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前述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协商或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协商或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4、基于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以及索赔、仲裁和诉讼均由承租人办理,全部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合理协助承租人采取及时而充分的补救措施。
2、保证金不计利息,当所有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时,保证金可以自动冲抵应付的全部或部分。剩余的保证金(如有)将退还给承租人。
3、如果出现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情况,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按滞纳金、其他应付费用、应付租金的顺序充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通知,补足保证金。若承租人不能按要求补足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补足保证金。
4、承租人自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以现汇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出租人。
(2) 本合同的租赁期间自起租日开始满 个月,自_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 租金是承租人因租赁设备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的款项,由《租金支付表》明确规定。
(1) 承租人须在出租人指定的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固定的付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租金及其它费用。
(2) 承租人应当于每月 日之前将租金划入出租人帐户并将汇款情况当日内电话或传真告知出卖人。
(3) 本合同租金及其他款项均以现汇结算,出租人按照《沙特阿拉伯王国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租人出具发票。
(4) 承租人应无条件按本合同《租金支付表》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 本合同及附件项下规定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足额、不附有抵消、反索赔或其他任何条件。
1. 本合同范围内的租赁设备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由出卖人按照制造商的相关规定及《产品保修证》办理。
2. 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应该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该租赁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对超出租赁设备制造商规定的保修范围以外的服务,承租人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对租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 有关租赁设备维护保养及质量所产生的争议纠纷,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受此影响。
在承租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前,出租人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
2、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抵押租赁设备;不得用租赁设备向第三方投资;不得使租赁设备被留置;不得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附件。
1、承租人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设备,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出租人;如果租赁设备发生故障,仅允许经出卖人维修租赁设备;并由特约维修服务站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质保期内属制造商免费保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设备时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承租人更换租赁设备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厂制造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若承租人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因租赁设备性能、保管、操作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赔偿和/或其他责任,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一、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3期时或履行义务不能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设备收回。出租人需要收回租赁设备时,可以向承租人发送《租赁设备收回通知书》,承租人应无条件提供一切便利,并支付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在出租人收回租赁设备时,承租人所欠租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等应当全部付清。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请求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约,出租人有权对该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某个租金支付日(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书,本合同即终止,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所有权。
联系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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