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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与自治区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29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目标要求。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29号)要求,通过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提升商事登记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科学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允许跨管辖区域试行“一照多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属于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允许跨区域、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由企业住所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信息。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除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建设经营场所二维码数据库,住所须记载在企业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一栏中注明“(该市场主体为“一照多址”,其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详见二维码)”,经登记的经营场所可通过扫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三)加强规范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照多址的企业进行监管,经营场所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由登记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登记机关处理。
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实施范围是在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20日-5月31日)。成立工作专班,召集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调研,部署改革任务,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和登记指引,对方案和指引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后按程序报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系统改造升级(2021年6月1日-6月24日)。加强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化部门沟通联系,强化对开展试点改革涉及的系统信息化事项的技术支持;全面梳理改革所带来的注册登记方式、材料、流程变化,做好流程再造等承接工作;实现审批信息与管辖部门的及时共享,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平台公司)
(三)实施推广阶段(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适时根据试点改革情况优化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探索,协调解决本系统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9月1日至12月底)。进一步巩固提升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成果,各单位分别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阶段小结和试点总结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一)加强领导。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是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也被列入2021年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谋划,稳步推进,根据方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因势利导,加强对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实,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加大对改革成效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举措,让公众和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督导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单位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查,撰写改革报告,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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