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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明开发区产业开发

发布时间:2024-05-31 22:24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提升开发区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激发开发区体制机制活力,进一步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努力实现全市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突破2200亿元,建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超700亿元的开发区1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6个。全市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新三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推动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市领导兼任,探索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以设立法定机构的方式替代管委会行政事业体制。

  2.明确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关系,开发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并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合理确定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局

  3.创新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按照管理与开发、政府与企业双重分离的原则,实行行政管理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区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开发区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与各级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发区运营公司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人行、银监局

  1.组建招商公司开展专业化招商。各县(市、区)政府对所辖各类开发区根据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类,具备条件的可借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验做法,赋予相关管理权限,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的县(市、区)政府,可为招商公司量身定制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招商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

  2.针对产业链延伸开展招商。推广将乐县围绕半固态技术研究所开展轻合金产业链招商,三元区、明溪县、清流县围绕氟新材料产业链开展招商,永安市围绕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链条开展招商等经验做法,依托开发区现有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高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加快构建链条完整、技术先进的产业发展体系。

  3.发挥第三方作用开展招商。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作用,充分用好20名市政府招商顾问资源,开展以商招商。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并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跟踪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的符合条件引资人,支持申报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进一步密切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的合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招商引资网络。

  4.设立产业基金开展招商。充分发挥“三明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母基金对社会资本和产业的吸附作用,推广银豹基金“基金带项目”招商模式。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基金扶持政策,可根据需要以不同形式参与开发区产业基金设立,给市场主体以信心,以资金为媒介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

  5.全力落实《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可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办事不出区。

  6.各开发区运营公司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充分发挥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作用,对开发区龙头企业及在区内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方式融通资金。鼓励产业链中的核心龙头企业通过创新发行供应链票据,运用募集资金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领域开展创新。

  7.开发区可探索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展“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财政局(双创办)、人行、银监局

  1.各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确定1—2个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落实《三明市千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完善园区功能规划,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引进关联项目入驻,促进产业集聚配套。

  2.实施开发区企业高质量和赶超发展计划,认定一批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发挥领军型企业引领、集聚、支撑作用,支持成长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市县两级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向开发区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倾斜。注重发现和培育“独角兽”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商务局

  3.各开发区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加快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试验等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探索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娱乐等配套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为引进中高端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教育局、人社局

  4.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1.支持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时,允许共建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纳入统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商务局、统计局

  2.各开发区可与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

  3.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推动向城市功能区转型,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地理相近的各类小、散、弱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有序推进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开发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规划多个产业功能区,已有乡镇办园区应纳入相应省级经济开发区统一管理。

  1.各开发区利用土地建设项目要按进度分期报批和供应土地,防止批多建少和闲置浪费,要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实施“腾笼换鸟”,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对项目仍然可行,只是原有企业无力继续经营而造成的闲置厂房,可采取引进同类企业以“腾笼换鸟”的方式加以盘活;对企业破产倒闭已无实施可能的项目用地,可按出让价收购土地,对地面厂房予以一定补偿,收购的土地及厂房转让或租赁给新入园企业;对仍有生产能力但厂房过剩的企业,园区应当为企业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将厂房租赁给需要用地的其他企业。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工业用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低效工业用地转产符合园区功能布局的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发区土地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用地审批联动制度。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原则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予受理新增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报批申请;居前5名的,可协调省上优先安排300亩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方式予以处置。

  2.各开发区可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并根据具体出让年限确定出让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除住宅项目以外其它各类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供应方案须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开发区管委会或运营公司主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相应增信。

  3.引导工业项目“退城入园”,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汽车整车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生化制品、印染等项目,应在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园区内布设。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并执行三旧改造政策。

  4.对开发区工业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支持其新增货梯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补助。开发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原有项目提高产能需要改扩建的,在原项目用地容积率达标的情况下,方可提供新的用地。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加收土地出让金。

  (一)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林业、商务、安监、统计、金融、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龙头企业激励扶持政策等由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个案研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金融办,三明海关

  (二)加强分类指导。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由市经信部门牵头管理。各牵头管理部门严格准入标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等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市环保部门、各牵头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危废集中处理,做好集中供热、环境应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统计部门会同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统计局

  (三)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对开发区突出土地集约、财税收入、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效益指标的考核,并考核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初步评价,加强与省上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并根据省上通报考评结果,对评价结果居前的,争取省上政策支持,研究出台本级激励促进政策;对评价结果居全省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对管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超过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的园区,支持申报为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居全省前10名的省级开发区,支持申报扩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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