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福建三明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对商品房预售、居民商品房上市买卖时间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该《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预售价格备案要求,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销售,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备案价格;不得捆绑搭售,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供不应求的热点楼盘,所有房源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方式,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有对房地产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协助规避调控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打击。
《通知》明确,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区购买第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在三明市区购买名列前茅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三明市区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该《通知》还提到,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支持市级平台公司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着力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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